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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無從回復或未有備份為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判決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359條變更電磁紀錄罪,對電磁紀錄之侵害,因可能同時造成身分或財產上之侵害關係,嚴重影響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信賴及民眾之日常生活,該罪規範重點應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條文所稱「刪除」,類似毀損罪的「毀棄」,指除去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所儲存的資料,導致資料不能再度出現的終局滅失狀態,例如刪除影音、程式、文字或圖片等資料。無故予以刪除,已構成對資料權利人就電磁紀錄的類似所有人地位的侵害,亦即資料毀損應為已足。又因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又不具損耗性,依現行之科技設備,回復被刪除之電磁紀錄,尚非難事,有無致生損害,自不以使電磁紀錄永久消除而無從回復或未有備份為必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以無從回復或未有備份為必要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6 (202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第三人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法院依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
該期刊-下一篇 整體犯罪計畫——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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