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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406 (202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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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主客體程序之轉換——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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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學理區分成「真正客體程序」、附隨於主體程序之「不真正客體程序」,以及「主客體轉換之客體程序」。判決認為在主客體轉換之客體程序,法院為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倘可認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或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口頭或書面提出沒收之聲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肯認主、客體程序之轉換,即法院得於為上述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並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諭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主客體程序之轉換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6 (202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整體犯罪計畫——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數居住權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1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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