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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體程序之轉換——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判決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學理區分成「真正客體程序」、附隨於主體程序之「不真正客體程序」,以及「主客體轉換之客體程序」。判決認為在主客體轉換之客體程序,法院為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倘可認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或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口頭或書面提出沒收之聲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肯認主、客體程序之轉換,即法院得於為上述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並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諭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主客體程序之轉換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6 (202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整體犯罪計畫——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數居住權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1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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