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近親屬承諾代為退賠後反悔所引發的民事訴訟,“同案異判”現象十分突出,實踐中主要存在三種處置立場,即以不屬於民事糾紛為由裁定駁回被害人起訴、以退賠具有人身專屬性為由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或者以承諾退賠協議為諾成性合同而要求犯罪人近親屬履行代為退賠的承諾。前兩種立場在程序和實體上對被害人的訴求完全否認,均不足取。第三種立場“一刀切”地要求犯罪人近親屬履行代為退賠承諾,無法涵攝複雜的反悔樣態,也並不科學。從應然角度,宜對犯罪人近親屬反悔的情形作類型化分析,再構建相應的處置體系。在類型上,犯罪人近親屬反悔可以分為單純性反悔、代為退賠承諾完全未影響量刑的反悔、代為退賠承諾未完全達到預期目的的反悔以及因誤解、被“脅迫”為由的反悔。對於單純性反悔,不宜通過刑事再審程序剝奪對犯罪人的“量刑優惠”,犯罪人近親屬應繼續履行代為退賠承諾,對於承諾代為退賠但完全未影響量刑情形,不應要求犯罪人近親屬繼續履行代為退賠承諾;犯罪人近親屬預期訴求落空而反悔的情形,應以被害人與犯罪人近親屬是否存在預期寬緩幅度合意為判斷標準進行綜合衡量;對於因誤解以及被“脅迫”為由的反悔,犯罪人近親屬不應再承擔代為退賠責任或承擔不超過犯罪人應退賠範圍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