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沒有為企業合規建設提供明確指引。這一現象亟待反思。根據檢察機關要求進行合規整改是涉案企業與個人獲得輕緩司法處理的前提。涉案主體辯護的獨立性缺乏保障,為查明犯罪事實提供的協助較為有限。以刑事合規督促企業合規經營、提升司法效率的改革預期未能達成,而刑事司法的公正價值卻遭遇挑戰。這是因為,以事後合規整改為中心的刑事合規被視為一種從寬正當化機制,側重於單位犯罪實際法益侵害的追訴程序難以生成事前合規義務體系,單向的行刑銜接壓縮了涉案主體提供協助的空間。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需要優化涉案主體的程序參與機制,以及合規從寬的程序制約、合規抗辯的認定標準以及行政合規的刑事責任三項制度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