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古典與目的論結合體系下責任故意與構成要件故意的區分,是解決假想防衛等針對正當化事實前提產生認識錯誤最為妥當的方案。然而,這種方案在學理上催生出責任故意與違法性認識之間關係的新問題。該問題在我國不受限於境外立法上對故意與違法性認識進行分別規定的法律前提,可以從故意要素的結構和違法性認識的內容兩個維度得到妥善處理。在故意要素結構的維度,二階意志為基礎的故意理論與我國《刑法》第14條的實質故意概念具有高度契合性,可以為構成要件故意與責任故意的區分提供學理依據。在違法性認識內容的維度,行為人對法秩序的敵對態度可以在行為人是否“知其所欲、想其所欲”的責任故意公式中得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