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第1款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準則,所有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均不得相互虐待或者歧視。第2款通過擬制規範將繼子女與對其持續起到主要監護作用的繼父母間的關係在監護的範圍內擬制為生父母子女關係,適用監護制度中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從而實現對行為能力欠缺的未成年繼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繼父或繼母滿足本條第2款構成要件時,繼子女可能存在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兩位監護人,或者生父、生母和繼父或繼母三位監護人。前一種情況下,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共同管轄和決定與子女有關的事項,共同代理子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後一種情況下,在日常生活事項範圍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和繼母或繼父兩位監護人共同管轄和決定與子女有關的事項,共同代理子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重大事項範圍內,生父母雙方和繼父或繼母三位監護人共同管轄和決定與子女有關的事項,共同代理子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監護關係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議監護、指定監護、委託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制度予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