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法典》背景下,相較於事實給付效果說,目的給付效果說具有較高的妥當性,在體系上具有更好的兼容性,如實現清償與不當得利中給付概念的銜接、以清償替代物權行為保護出賣人。依目的給付效果說,清償不僅要求清償人客觀上提出給付或實現給付結果,還要求清償人具有目的確定的意思表示。目的給付效果說適用於給付內容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的債務,不適用於不作為債務。於是,法定代理人介入與否,影響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清償效果的發生,從而平衡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交易安全保護。作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目的確定用來確定給付歸屬於哪一狹義之債,可因意思表示瑕疵而被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