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單方申請而由法院徑直裁定適用的臨時救濟具有顯著的突襲效果,已成為國際民事糾紛解決中加速實現正義的重要方式。單方臨時救濟不同於雙方聽審程序下的臨時救濟,該救濟扭轉了傳統訴訟中申請人因終局救濟時延帶來的失衡窘境。然而,單方臨時救濟潛含當事人訴訟地位矯正失衡的風險,需要在實體訴求、救濟形勢及擔保提供等方面嚴格限定其要件構造,且應要求申請人承擔更高的證明及披露義務,賦予被申請人以特殊的權利保障,提供事後救濟或適用替代措施等制衡單方臨時救濟。我國現行臨時救濟立法未區分單方及雙方臨時救濟,相關實踐在寬泛意義上適用該機制導致訴訟當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我國未來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應突出單方臨時救濟的特殊要件構造及制衡機制,架構均衡合理的單方臨時救濟。我國法院若適用禁訴令,不宜以單方保全的規定為依據,而應引入更嚴格的獨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