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實體與程序兩個維度,深入分析了虛假訴訟罪司法適用中存在的若干疑難問題。對於“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應當區分具體情形,將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的“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納入刑法懲治範圍之內;虛假訴訟罪與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訴訟詐騙犯罪行為通常呈現為想像競合關係。對於虛假訴訟罪的認定,要結合不同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當事人在民事一審程序、二審程序或者申請再審程序中捏造事實的,都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在《民事訴訟法》及《刑法》都針對虛假訴訟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兩者的銜接對虛假訴訟形成體系化的規制。虛假訴訟罪案件處理應當暢通案件流程管理,加強公檢法各部門分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