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強姦案件一對一言詞證據帶來的證明問題之外,醉酒類強姦案件還面臨著特殊的司法認定困難,突出表現為被害人醉酒是否達到“不能反抗”的程度缺乏細化的審查標準,行為人違背婦女意願的主觀故意不易證明。我國刑事訴訟所追求的“絕對確定”真實觀,導致了司法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拔高了這類案件的司法認定標準。對此,基本的解決思路是破除該真實觀的束縛,在刑事訴訟中以尋求高度蓋然性的真實作為證明目標。據此,應確立醉酒類強姦案件的兩階段審查結構,即首先審查醉酒被害人的同意能力,將“表達能力實質性降低”作為被害人缺乏同意能力的審查標準;對醉酒被害人具有同意能力的情形,還應進一步審查性行為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應該注意運用特殊經驗法則審查醉酒被害人是否同意的內心意願,並採取以犯罪嫌疑人行為為中心的審查方法認定其犯罪的主觀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