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操縱行為一般形態的構成要件問題尚缺乏統一認識。從我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12條的表述看,構成操縱似乎只需要兩個要件,即使用了法律所列舉的操縱手段,且影響了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既有的期貨市場操縱案件處罰決定將操縱的構成要件歸為操縱行為和價格影響。立法表述遺漏了一些必要的構成要件,處罰案件則存在循環定義的問題。構成期貨市場操縱實際需要四個要件,即操縱能力、操縱意圖、人為價格和因果關係。其中,操縱能力是前提,解決的是具備什麼樣行為特徵的交易者需要被納入審查範圍的問題;操縱意圖是關鍵,解決的是區分合法與非法行為的根本標準問題;人為價格是結果,解決的是對市場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才會被歸責的問題;因果關單是紐帶,解決的是如何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建立聯繫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