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附帶審查中,規範性文件屬於行政行為的“依據”。該“依據”的表述具有什麼內容,尤其是與法規範的行為“依據”間究竟是什麼樣的關係,值得討論。本文以最高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為分析對象,通過兩個分析角度,一是規範性文件對行政行為的“依據”作用究竟為何;二是規範性文件與法規範這兩個“依據”之間究竟相互起著怎樣的作用的角度,歸納出判例中的規範性文件分別以(確定外延或設置構成要件的)解釋基準和(職權衍生或法定的)法規範替代性規範的方式,間接或者直接賦予行政行為法效力的不同功能。“依據”的這些不同功能結構,決定著司法審查的重點關注要件因此有所差異。兩個角度的分析及其結果意味著我國既有行政規範體系理論應有的變化,為導入有關行政規則的理論找到了中國化的立足點,同時也揭示了目前開始必須面對諸如“法化”等新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