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證證明模式注重證據的客觀性,強調直接證據間的客觀印證,能夠應對傳統犯罪的治理需求,但在網絡犯罪治理方面則功能有限。在新型網絡環境下,刑事案件存在取證難、分析難、認定難等困境,這就導致以印證為中心的證據體系難以構建。實務部門出臺多部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嘗試通過構建綜合認定模式來解決這些問題。綜合認定模式是指運用多元化方法,要求全面審查證據,採用綜合性視角,秉持慎重態度的新型證明模式,其與印證證明模式在證據範圍、推理依據、推理視角及自由心證程度等方面存在區別,但與印證證明模式適用相同的證據規則、證明標準及訴訟程序。在既有制度背景下,綜合認定模式存在證明理念不清、指引方法不明、規則束縛較多、程序保障不足等問題。綜合認定模式預示著我國證明模式的變革方向,未來我們應從理念、方法、規則、程序等方面,對網絡犯罪中的綜合認定模式及其制度基礎進行優化,並適時加以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