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特別性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展開和立法表達的邏輯主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特別性有其所有制和經濟根源。目前,學界對特別性的研究存在“平面化”“碎片化”和“空洞化”之缺憾。從邏輯構造觀察,特別性可以分為“核心特別性”和“一般特別性”,其中“核心特別性”是“一般特別性”的基礎。“社會功能的特別性”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核心特別性”,“一般特別性”體現在法人設立、法人財產、法人能力、成員身份、成員權利、治理機制、收益分配和法人終止等方面。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應當構築起層次清晰、體系完整、內容豐盈的特別性制度體系和規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