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設訊問錄音錄像制度以來,訊問錄音錄像的證據使用問題備受矚目。目前,對其能否成為證明案件實體事實的實質證據仍存在較大分歧。在日本,訊問錄音錄像在庭審中發揮著固定口供、防止翻供、發現案件真相的功能,檢警機關對錄音錄像實質證據化的態度由抵制逐漸轉變為妥協甚至支持,學界的爭點也從能否作為實質證據使用轉向如何有效發揮錄音錄像的實質證據功能。訊問錄音錄像具有供述筆錄不可企及的優勢,如果使用得當將有利於審判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因此,我國應當明確訊問錄音錄像的實質證據資格。但是,我國現階段偵查訊問程序尚未實現控辯平等,訊問程序正當化程度較低,不宜將訊問錄音錄像不加限制地作為實質證據使用,應當設定具體標準嚴格篩選。在審判實務中,可根據預期的證據功能和播放效果於以靈活運用,避免與庭審實質化改革發生衝突,異化為偵查中心主義的新一代加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