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科創型“獨角獸”公司太大而難以治理現象再次詰問傳統公司理論。風險投資不再拘泥於優先股的單一融資功能,而是將治理要素融入其中,導致傳統股東壓迫(封閉公司)和委託代理(公眾公司)理論模型與“獨角獸”商業實踐相抵牾。在公司類型多元化改革背景下,應以股東、董事異質化假設為前提,建構起適用於封閉科創型公司治理的新二元分析範式。由是,可能改進方向為:於信義義務層面,《公司法》修改需同時完善行為標準和審查標準規則:於治理結構層面,通過章程設計兼具決策、監督和調解功能的董事會,走向“修正的董事會中心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