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命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實現案件合理分流,促進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在此框架下,各糾紛解決制度須遵循基本的司法原理和準則,在“糾紛解決”的主體、程序等要素上嚴守正義底線,以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青睞,須充分塑造和激活自身特色與優勢,在“多元機制”內展開平等、有序競爭,以確保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得到真正擴充和保障。作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成,行政覆議制度理應具有司法化和行政化之雙重面相。兩種面相並非截然對立、此消彼長的關係,只是觀察角度、作用場域以及具體指向不同,是可以協同共存且互促互進的。行政覆議制度唯有在司法化和行政化兩個方向上同時發力,方能走出當前困局,逐步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