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隱性程序是一種與立法顯性程序相對並與後者形成功能替代關係的立法程序類型,在現實中主要體現為轉化性替代、前置性替代和應用性替代三種實踐樣態,通常具有正式可見性、關係相對性、依附性、理性選擇性等屬性。立法隱性程序之所以產生,其原因在於民主理念與科層制原理之間存在潛在的抵牾,它是立法機關為了應對制度基因衝突、工作負荷過大等國家治理難題所採取的一種策略性選擇。立法隱性程序儘管有助於緩解立法機關的工作壓力,但在現實運行中也容易產生激勵、角色、鎖定等方面的實踐困境,故而需要採取一種相對溫和的“制度微調”思路加以解決。這可以通過構建組織引導制度、自行修改公開制度、專屬解釋事項制度這三種新制度來加以實現,力圖在不大幅改變現有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形成合理有效的制度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