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社會需求、宗教力量對公眾法意識的影響、法律人才的充分供給、相關制度的有效支撐共同構成了域外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條件。在國內,現階段的政治導向、經濟需求、司法狀況已然決定我國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的現實基礎。然而,綜合考量我國已有的實踐經驗與社會實際,個人破產立法的條件仍難謂成熟,其堵點表現為針對個人破產制度構建的本土探索並不充分、公眾法意識尚未完全轉型以及專業人才隊伍過於單薄。制度革新需要社會精英和群體組織的合力,個人破產制度構建過程中必然會面臨諸多障礙。於我國現狀條件而言,在出臺“個人破產法”之前,需要通過強化個人破產配套制度建設與實施、加強個人債務清理機制構建的地方實踐、培育公眾的法律信任意識、完善破產實務人才培養機制等途徑以務實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