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與公平競爭審查同為保護市場經濟的法律工具,但二者並不等同。反壟斷法是維護市場經濟的長效機制,而公平競爭審查則是健全市場經濟的中間過程,二者存在追求長期效應與平衡短期目標的沖突。公平競爭審查在倡導反壟斷法追求的經濟效率的同時,還需面對無法被後者囊括的諸多因素。因此,公平競爭審查的順利實施要基於反壟斷法,但也不能拘泥於反壟斷法,關鍵在於從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著眼,給予政府之手適度的發展空間。鑒此,未來的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建立依經濟發展水平的分類實施機制、完善多元考核的官員晉升機制、確立重點行業的整體性審查機制、增設跨行業經濟帶動型政府補貼的豁免機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