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時代,數據作為一種基本的生產要素,對社會生產和生活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成為具有極高價值的財產。2021年先後出臺的《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分別從國家安全和人格權的角度規範了數據領域的相關問題,但是對於數據的財產權保護仍顯不足。數據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無體財產權,其權利人對特定數據享有的直接支配和相對排他的權利。數據財產權的客體系符號意義上的數據,與信息及物質載體明確區分,取得方式為基於合法收集行為的原始取得。與數據相關的在先權利如個人信息權等,會對數據財產權的權能造成限制,但是對數據不具有直接的支配關係,在先權利與數據權財產權是並列的權利,而非同一個權利。在先權利的放棄與讓渡,表現為在先權利限制的減少,數據財產權的權能擴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