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何以可能”這一問題的追問中,充滿了多元互競的主張。此方面以往的絕大多數論證,基本上都沒有從法學是一門規範科學這一學科屬性出發,故而是不徹底的。不同於法教義學利用法律規範來認定事實、涵攝事實、評價事實,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致力於描述事實、解釋事實以及預測事實。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關注的經驗事實,可分為關於法律的事實和作為事實的法律。這兩種事實研究分別在知識成果和研究方法的意義上為法教義學提供了知識供給,填補了法教義學的方法缺漏。法教義學和分析法學用來反對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的理由,主要有取代論、僭越論和還原論三種。取代論是一種沒有根據的主張,僭越論誤讀了“是”與“應當”的關係,而還原論的批評則忽視了社會科學研究中的解釋主義傳統。故而這三種誤解都是立場先行的結果,陷入了為批判而批判的誤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