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認定格局失衡的顯性頑疾和歸責標準鬆動的隱性弊端兩相結合,致使交通肇事罪的實務認定存在諸多不妥之處。以結果回避可能性為代表的傳統風險審查體系,無法擺脫反證法則消極屬性的桎梏,僅具有初步限縮範圍的篩查功能。注意規範保護目的理論對歸責路徑的規範塑造具有不可替代性。應當提煉出規範目的並使之與結構各異的個案形態建立連結,勾勒出風險實現的路徑,為現實因果流程提供積極的參照樣本。具體而言,基於規範屬性甄別且配合類型化的處理模式,通過規範分離逐步限縮審查範圍,再以直接性目的為篩選標準進行路徑連結,進而在過失歸責的規範化判斷中搭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實現篩查體制。這種經刑法加工後的對比流程,在個案審查中具有更高效力等級,也能夠更好地對接交通肇事罪的本土化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