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事由之起訴要件與程序法之起訴要件非採相同標準,起訴被不予受理、駁回或者申請撒訴、按撤訴處理,亦有可能構成中斷事由。訴訟是否作出實體判決,對中斷事由認定及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存在影響。第195條第4項新增兜底條款的意義在於,對司法解釋擴張解釋中斷事由予以承認。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申請參與分配、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訴訟中的其他抗辯等情形,也應認定為中斷事由。訴訟外請求和義務承認之中斷時點是意思通知生效之日,重新計算時點是“中斷時”;起訴之中斷時點是“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重新計算時點是“有關程序終結時”。時效中斷效力原則上僅具相對性,例外情形下具有牽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