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的違法要件在事實上已經吸收了過錯要件,因此,違法性的判斷包含著兩種邏輯:行為因缺少合法要件而違法和行為因未盡合理注意而違法。兩種邏輯共同發揮作用,塑造了違法性的四種基本類型:無利害關係的違法,已盡合理注意的違法,未盡合理注意的違法和純正的違法。雖然都屬於國家賠償意義上的違法,但只有後兩種能夠成為責任成立的基礎。將過錯要件獨立出來的唯一意義就是為了否定責任的成立,但否定責任成立未必需要過錯要件。無利害關係的違法可以通過否定原告資格來否定責任的成立;已盡合理注意的違法往往發生在間接侵害行為的場合,可以通過否定因果關係來否定責任成立,但從根本上應當通過改造責任限制條款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