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地關係是在體制層面決定我國地方金融監管績效的核心因素。央地分權、地方競爭及金融體制改革構成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的行為約束,也鑄就了地方金融及其監管的日益成型。但央地雙方對金融產業及其監管的差異性認知及訴求,在監管立法權分配、監管權責分配、問題金融組織處置、金融監管公共產品供給等層面的“央地關係失衡”,成為地方金融監管實踐中諸多積弊的根由。應以“央地協同治理”作為地方金融監管法治建設的理念,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下設專業委員會作為央地協同治理的實體組織,完善央地監管職能及具體監管權責的界定與分配,尤其是在地方企融組織的資產管理業務上實行“功能主義、類型化和風險控制”的監管模式,以監管與產業利益、消費者權益的平衡為核心完善地方問題金融組織處置,在信息和信用監管領域強化地方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產品供給,從而推進金融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