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權分置”為宅基地經營性利用和流轉中增值收益的獲得帶來了政策紅利。增值收益如何在農戶、集體和政府之間以何種方式進行分配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農戶應當享有完整的用益物權,基於收益權能和直接的利用、流轉法律關係獲得收益;集體基於所有權下的收益權能和管理權能,以集體宅基地收益金和調節金方式分享增值收益;政府基於地租理論應以土地增值稅形式參與收益分配。收益分配與宅基地有償使用等制度交織一起,因權利基礎存在差異,應當理順關係,統籌安排。應當建立宅基地使用權增值收益分配統一規則,亦要因地制宜,集體收益金和調節金按不同繳納金額由不同主體在轉移登記或備案前繳納給集體,集體應將調節金專款用於公共服務,收益金由集體決議決定用途;宅基地轉出方向政府繳納土地增值稅,該稅應專款用於農村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