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8條確立的個人數據受保護權是歐盟個人數據保護制度的基礎性權利,但該權利與第7條“大隱私權”間的關係並不清晰。歐盟法院2010年至2020年間的判決表明,針對個人數據處理行為,首先需通過隱私權判斷個人數據之於個體人格的價值,由此劃定私人領域和國家權力、第三人行為自由之間的界限,為個人提供實體保護。在此基礎上,以個人數據受保護權規範非對稱權力結構下的數據處理行為,使之透明、準確、公正、應責,為個人提供程序保護。隱私權要求國家承擔避免侵犯私人領域的消極義務;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則主要依靠國家履行保護義務,積極確立統一的行為規範、監管體制和監督救濟機制。在構建我國個人信息權利時,可適當借鑒歐盟思路,確立作為基本權利的個人信息受保護權、作為民事權益的個人信息權益這一組實體權利,並將《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個人權利解釋為程序性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