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認為匯款人對於錯誤匯款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於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地位,該觀點值得反思。學說上側重對“貨幣占有即所有原則”的反思,提出價值返還請求權說、存款債權所有說、代償取回權說、推定信託與衡平留置說以賦予錯誤匯款人優先地位,但各說均有不足。債權通常不能排除強制執行,也不能在破產中作為取回權的依據,如果要賦予債權優先地位,需要有特別的正當性理由。風險承擔理論與一般債權人地位不變理論構成債權獲得優先地位的正當性理由。錯誤匯款案型,匯款人作為非自願債權人,沒有承受債務人將來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並且賦予其優先地位不會損害債務人之一般債權人在假使無不當得利發生時本應處的地位,因此滿足賦予債權優先地位的正當性理由。一般債權人地位不變理論要求錯匯款項滿足特定化要求。對於特定化的判斷標準,司法實踐呈現出從嚴到寬四種標準,其中最嚴苛的標準是賬戶要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特殊形式特定化,最寬鬆的標準是允許款項混合,但是不允許款項流出。規則設計上,宜進一步放寬,採用中間最低餘額標準,在款項發生流出時也承認特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