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時間哲學與系統論表明,刑法只能根據其結構和功能選擇性地對過往罪行予以回溯。刑法的目的和任務在於通過維護行為規範的效力保護法益,因此,應當僅將對之科處刑罰有利於確證行為規範有效性的罪行評價為仍然與現時社會生活相關的刑事不法。追訴時效標示著罪行的不法關聯性的時間界限,追訴期限屆滿意味著相關罪行不再構成刑事不法。追訴時效是不法排除事由,屬於實體法上的制度,應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認定其溯及力。在認定追訴期限的起算和終止時點、法定刑升降格條件的影響、核准追訴的條件以及追訴時效的中斷和延長時,也應當基於不法關聯性消逝說,結合相關罪行對於在現時社會中構建規範效力的影響進行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