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我國刑法中一個重要罪名,由於《刑法》第225條採用了兜底條款的立法方式,使得非法經營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徵。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後,違反行政許可的經營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並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此而使得非法經營罪的範圍大為擴張,非法經營罪淪為《行政許可法》的刑事罰則。行政許可中存在普通許可和特許之分,違反普通許可只是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只有違反特許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違反國家規定要件。因此,違反普通許可行為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特許並且符合《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實體要件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