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憲法》第3條第4款“中央的統一領導”的釋義學研究亟待深化。可在梳理“領導”與“統一領導”憲法規範脈絡的基礎上,區分“領導”“統一領導”“領導和管理”等術語,進而對《憲法》第3條第4款中的“領導”擴大解釋。“中央的統一領導”的制度基礎包括作為外部要素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為前提要素的單一制、作為形成要素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邏輯要素的民主集中制、作為結構要素的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以及作為實施要素的中央事權的根本性。“中央的統一領導”的制度實現包括四大環節:作為前提的統一思想的領導,作為基礎的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實施,作為核心的中央對地方人事、財權和事權的控制,以及作為保障的軍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