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的保護模式有直接與間接之分,我國及比較法均無統一立場。但權利(能力)存在“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生死機理,法律對胎兒、著作“人格權”、財產繼承及“身後自主權”的保護均不構成例外。人死之後不能享有任何權益,但其生前形象作為符號世界的一部分,具有認識論和實踐論上的雙重公益;同時,死者近親屬與後代享有祭奠、追思的利益。死者“人格”的保護範圍應限於維護死者生前形象的“名譽”,請求權基礎則可在民法體系內解決:《民法典》第944條具有基礎地位,第185條則起補充作用,旨在通過公益訴訟保護無近親屬的英雄烈士。《民法典》應將具有重大貢獻的歷史人物通過漏洞填補的方式納入第185條的保護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