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執法司法中的廣泛爭議令我們有必要思考對內幕交易的類型作一體系性重構。反欺詐論主張內幕交易責任產生於行為人基於特定身份或特定行為而對內幕信息財產的欺詐性侵害。從信息獲取角度,內幕交易可分為合法獲取型、非法獲取型和洩露型。合法獲取者包括依職務獲取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內部人和收購上市公司者的工作人員;與知情人共同生活的家屬視為準知情人;個別合法獲取內幕信息者的責任應建立在自我承諾之上。非法獲取者應限於採用非法手段獲取信息者。洩露指內幕信息占有人故意將信息告知他人,且知道或應當知道後者將據之交易。在洩密人對之有明確的施惠意圖時,受密人才應擔責。非依職務偶然、非主動、未採取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對信息所有者並無義務,要求其保密或戒絕交易無法理基礎,否則法律遵循或執行成本過高。異常交易可成為執法入手點,但應注意區別合法和非法獲取,洩露型交易應從洩密人的違法性開始推導,按情境釐定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