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主觀證明責任體系是大陸法系證明責任概念的主流話語理論,其與域外的其他證明責任概念話語理論有較大的區別。該理論雖在中國學界最受推崇,但也多有“迷思”:無論是信奉者,還是異見者,往往都沒有完全正確認知其概念邏輯與問題。該理論值得肯定的問題意識是,概念的建構需要處理在某些制度語境中可能出現當事人自身的證明不能與裁判者的不利後果分配之間不具有直接對應性的問題。但是,其在概念方法上存在著不當地將證明責任的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割裂開來、將行為責任進行抽象責任與具體責任的虛假區分,以及這些概念方法與“打包”型概念的規範指引功能不足等問題。有必要拋棄客觀-主觀證明責任體系,重構證明責任的概念話語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