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縱向價格壟斷協議案的處理越來越明顯呈現出司法與行政規制路徑上的二元對立,裕泰公司案的再審裁定試圖協調並彌合認識上的分歧,但裁定中的解釋仍不能為縱向價格壟斷協議案件的處理指明清晰的認定路線和確立相對一致的認定模式。事實上,縱向價格壟斷協議問題是一個系統性問題,它涉及整個壟斷協議制度。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壟斷協議概念內涵信息的不完整和概念外延劃分方法的不恰當,並由此導致了原則適用上的錯位。壟斷協議制度的完善當從概念的完善開始,確定被定義項及其內涵,在此基礎上採取概念外延劃分的“三分法”,以此分別對應本身違法原則、合理原則和本身合法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