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綜合仍是困擾綜合執法改革的難題。整合只是形式,重塑分工才是改革的實質後果。提升執法效能是改革的核心訴求,效能導向的執法綜合,需處理好職能優化與權力運行協同兩大基本問題。職能優化,包含納入綜合範圍的事項與行政權的過程性科學劃分,前者在限定領域或特定區域,適用綜合執法“需求高”與專業保障“供給易”組合標準;後者主要遵循特定行政權是否具有執法權屬性。針對不可避免的分工,應建立面向決策管理、執法聯動與綜合執法過程的程序性協同和結構性協同促進機制,前者包括納入整體考量、聯合行動與信息共享方面的程序性安排,後者指向基於屬地管理的,包含不同約束與結合程度的組織安排,以及對屬地協同發揮督促作用上級主管部門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