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心主義的兩大支柱──對質要求與傳聞規則,是西方“血罪觀念”的產物,盛行於中世紀兩大法系。它要求死刑判決必須以在法庭內獲得的公共知悉而不得以庭外獲知的真相或審前卷宗等私人知悉為據,功能在於保護法官免受地獄之災,與證據的真實性無關。與其對立的是卷宗制度,它是國家安全戰勝血罪的產物,始於16-17世紀歐洲大陸和英國叛國罪案,其功能在於“發現真相”“固定真相”“再現真相”。17世紀後期,審判中心主義在英國叛國案回歸,其功能轉變為遮蔽真相、踐行法治。如以發現真相、避免冤假錯案為目標,包含“內知性”真實證據的卷宗在絕大多數案件中不可或缺,審判中心主義並無用武之地,僅能甄別卷宗中極為罕見的“外構性”虛假陳述。中國缺少審判中心主義的文化基因,且以“發現真相”作為終極目標,卷宗中心主義、庭審虛化實屬必然。要激活審判中心主義改革,需要重構其功能和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