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支配理論認為,當犯罪組織本身具有科層制結構、在行為領域整體背離於法律且作為直接行為人的組織成員可替換時,組織頭目就成立間接正犯。但是,直接執行者的可替換性只是受命者眾多的結果,並非不法組織犯罪所特有的,構成要件行為會被實施的確定性只是受命者眾多帶來的概率累積,不能以整體考察得出的高概率肯定具體構成要件實現中的支配性。組織支配理論沒有論證組織頭目如何實現了意思支配,其脫離具體構成要件判斷組織支配,最終滑向了構成要件結果支配,違背了行為支配的本來含意。不存在任何意思瑕疵、行為完全自由的直接行為人無法成為被間接正犯利用的“行為工具”,組織支配理論肯定完全自由的正犯背後的正犯,有悖意思自主原則。將組織頭目認定為教唆犯,不會輕縱組織頭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