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303256份故意傷害罪裁判文書的統計分析表明,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的裁量具有高度規範性,實務中法官的量刑方法遵循了“三步驟”方法的理論內核,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確定與規範規定保持了高度一致,僅少部分情節的適用與規範略有衝突。嚴密的規範體系、法官規避決策風險的需求和實務與規範的雙向契合為高度規範性的實現提供了前提、動力和實現路徑。但在規範未必正確的前提下,高度規範化的量刑反而可能造成錯誤的重複和經驗的萎縮。基於目前的高規範性水平,下一階段的量刑改革應及時轉向,從形式合法的規範化轉向實質正當的規範化,建立量刑正當性評價體系;從機械的規範化轉向能動的規範化,明確、維持和強化規範與經驗並重的雙重規則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