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分析發現,當前死緩限制減刑的裁量既不是以死刑立即執行為起點的減法機制,也不是以一般死緩為起點的加法機制。是否對被告人限制減刑,既與預防刑情節有關,也與責任刑情節有關,僅以人身危險性約束法官死刑裁量的理論不具有現實基礎。運用應然刑量綜合評估體系能夠發現個案中“犯罪情節等情況”的實際作用力。司法實務中對故意殺人罪死緩限制減刑的裁量基本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死緩限制減刑具有“加重生刑、減少死刑”的制度功效,但僅在立法層面得以顯現,在司法層面尚未有效發揮。刑事指導案例4號、12號在司法實務中的指導效果較差,有必要擴充新型情節組合模式下的指導案例。研究認為,應當以關鍵情節為核心,建構故意殺人不同情形組合下死緩限制減刑的裁判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