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且有給付時,《民法典》總則編第157條的“返還財產”可為物權性救濟,亦可為債權性救濟。尤其當合同旨在發生物權變動而未完成公示之時,成立返還原物請求權;反之,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否承認物權行為並不影響上述規則的適用。合同類型的差異對無效後返還請求權的確定具有決定意義,其請求權依據,或係於物權法,或係於不當得利法或合同法,故第157條無法作為獨立的請求權基礎。返還形態上,以實物返還為原則、價值返還為補充,但當事人可就返還形態為特別約定。《民法典》合同編實現了對不當得利法的更新擴容。解釋上,得利人返還的範圍包括現存得利和孳息,並得考慮得利人的主觀狀態,若屬惡意,更應返還那些本應收取卻未收取的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