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置規則意味著特定農地流轉方式的實現必須分置土地經營權,無權利分置則無土地經營權,其實質是通過法律技術工具的革新,克服農地流轉的法律障礙。立法服務於農地流轉的現實需要,有意淡化了土地經營權的性質,解釋上需要同時考慮流轉期限和流轉方式兩個因素。認識和理解土地經營權的關鍵和核心是明確其形成機制,需要在土地流轉與權利分置的對立統一關係中把握。在三權分置的語境下,立法上的“流轉”一詞具有特定法律含意,應當將需要權利分置情形下的所謂流轉土地經營權解釋為(向他人)分置土地經營權,即土地經營權的形成;將不需要權利分置情形下的所謂流轉土地經營權和再流轉土地經營權解釋為土地經營權流轉,實現流轉一詞法律含意的規範和統一。應當在體系化解釋的基礎上統一法律構造,消除土地經營權多元化和存在形態多樣性所導致的理解和適用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