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兩類權利主體(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獲得保護的正當性理由不同,相應的保護期限也應根據不同的標準確立。回顧著作權法的發展歷史,二者沒有被清晰區分。以自然人作者保護為前提發展而來的“照顧理論”是大部分國家現行時間標準的正當性理由。信息社會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和制度設計都有了深刻變革,要實現公平正義目標,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應當重構:一方面,非自然人權利主體作品不應也不宜直接適用原有根據自然人作者設計的保護期限,而應根據“激勵理論”參考專利法確定固定保護期;另一方面,應當審視“照顧理論”在現有背景下的合理性,對自然人作品建議採用原則上以作者生命為限結合最低保護期限的標準。現有保護期限都應縮短,在受國際條約所限該目標短期難以達成的現狀下,可以調整著作權保護寬度,採用相對寬鬆的合理使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