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著眼於主觀還是客觀方面的現有學說,並沒有為不可罰中立幫助行為的邊界提供真正具有說服力的方案。中立性和日常性並不具有實質和獨立的意義,中立幫助行為的核心特徵在於職業性。但以職業領域為標準對中立幫助行為進行的類型化分析,只具備有限的意義,職業性不能成為幫助犯出罪的可靠理由。中立幫助行為只是對職業條件下幫助行為這一現象的事實性描述,無法成為一種刑法規範評價上的獨立出罪事由。著眼於中立幫助行為這一現象範疇的概括性、混雜性和不確定性,應當放棄尋找一種統一正當化根據的做法,轉而尋求多元標準,綜合考慮風險創設、時空關聯、行業規範和期待可能這四重因素,為各類中立幫助行為尋找具體化、個別化的刑法評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