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貼現制度具有其他保單變現方式所不具有的優勢,其實質是投保人將保險合同轉讓至保單貼現公司或保單投資人,並將保單受讓人變更為保單受益人。但是,基於人壽保單的特殊性,保單貼現交易的開展突破了合同權利義務概括移轉的一般規則,無需取得作為合同相對人的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利益原則及保單貼現等待期可有效解決源於陌生人的人壽保單所引發的問題;為兼顧規制源於陌生人的人壽保單與減少保單貼現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這兩項功能,保單貼現等待期為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為保障保單貼現人等弱勢交易群體的利益,應當設置相應的最低保單貼現率;此外,為便利對保單貼現市場的監管,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應要求從事保單貼現業務的相關公司取得許可;主治醫師聲明及證明文件不必作為規制保單貼現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