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存在一紙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律屬性上,該具結書不宜簡單理解為保證書或者證明材料,應當視為一種刑事協議。它有破裂的多種可能性:被追訴人的反悔、檢察官的變更起訴或者法官的不予採納。協議破裂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典型的“肥尾風險”,發生概率很小但影響很大,處理不當將會引發難以估量的反噬風險。未來的制度完善,應以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與正當預期利益的平衡為原則,構建協議破裂與程序反轉的正當規則。被追訴人的反悔權應當有所限制,分為正當反悔與不正當反悔,並適用不同的反轉程序;檢察官應遵循禁止違反承諾原則;法官不採納具結書應遵循“事先告知、聽取意見與可撤回”的正當程序。唯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才不至於讓被追訴人誤讀為獲取有罪供述、打擊犯罪的一種精巧安排,該制度才能走得更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