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與抽象司法解釋的互動,主要體現在制度、規則和法律方法三個層面。在制度層面,兩者的制度成熟度差距較大,且相互銜接不足;在規則層面,兩者的裁判規則供給能力之差距過於懸殊,具體的互動方式也存在一些瑕疵;在法律方法層面,兩者在互動時對法律方法的運用還不夠充分,相關標準亦有待明確。可以通過明確指導性案例的制度地位,並加強其與抽象司法解釋的制度銜接、調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供給結構並規範其具體方式、加強法律方法在兩者互動中的運用並明確相關標準等路徑,實現對指導性案例與抽象司法解釋之互動模式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