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利用虛假的權利外觀實施表見行為,第三人對外觀產生合理信賴,向行為人給付對價並取得相應財產,根據權利外觀理論,民法對第三人財產予以保護,不利後果轉由真實權利人承擔。但是,刑法的價值取向、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及法律關係強行轉換導致的處罰漏洞,阻斷了將該理論適用於犯罪認定的現實可能。在規範層面將財產損害分為損害發生與損害分配,刑民對損害發生的認定相互契合,均將第三人作為表見行為的直接被害人;與此同時,刑法對損害分配不作評價,在法律事實的相對性層面,刑民又各自分立。第三人是遭受財產損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善意取得、表見代理的案件中,行為人通過隱瞞自己並非真實權利人的事實,致使第三人陷入認識錯誤交付財物,成立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