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市場價值是徵收補償的通常標準,是自願的買家願意支付給自願的賣家的價格,包含了財產對於財產權人的平均主觀價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觀價值和自治價值。補償超過平均主觀價值的主觀價值技術上不可能;財產權是法定的權利,負有社會義務,法律不補償財產權人的過敏反應;補償某些特殊的主觀價值與憲法價值不兼容,還可能給財產權的策略性抵抗提供正當理由。許多域外徵收法規定不補償特殊主觀價值,但特殊主觀價值可以通過其他概念在個案中進入補償。中國徵收法採通行的公平市場價值補償標準,沒有規定主觀價值的補償,但主觀價值可以通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助和搬遷獎勵部分進入補償額。 |